问:我与老伴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六年前,在老伴的主持和两个儿子的参加下,签订了一份“父母承包赡养协议书”,约定老伴随长子共同生活并负责养老送终,我则随次子生活并负责生养死葬,两个儿子各尽职责,互不干涉。一年前,次子由于交通事故落下重度伤残,不仅无法通过劳动创造收入,连自己的衣食起居也需要照顾,家中生活因此日益艰难。半个月前,我在买菜途中不慎滑倒而住院治疗。鉴于我自己的微薄积蓄很快被花光,而次子根本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我只好要求长子担责。不料,长子却以协议为凭拒绝承担费用,甚至在我老伴干预下也依然置之不理。请问:长子真的无需对我承担责任吗?
肖连英
答:虽然长子持有“父母承包赡养协议书”,但仍需对你承担医疗费用。
一方面,本案所涉“父母承包赡养协议书”的内容违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也分别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规定明确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内容包括了承担父母的医疗费用,使父母得到必须的治疗,且赡养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免除或者转让。即本案“父母承包赡养协议书”中,关于你老伴由长子负责赡养,你由次子赡养,彼此各尽职责、互不干涉的协议,因剥夺了你老伴对次子的赡养请求权、次子对你老伴的赡养义务,也剥夺了你对长子的赡养请求权、长子对你的赡养义务,而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所涉“父母承包赡养协议书”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也指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本案的“父母承包赡养协议书”因无效而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长子也无权将之作为拒绝承担你医疗费用的依据。
(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