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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老人的医疗费谁支付? 父母于年迈之时与子女们签订了《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可当母亲突发大病需要费用之时,分得房产之子不愿意自己承担医疗费,其他子女又以未分得财产为由拒绝分担医疗费。老人该如何解决医疗费呢? [案件回放]2010年秋,年近七旬的肖伯与老伴刘玉香二位老人为解决晚年赡养与房产继承问题,经与4子女商议签订了一份《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父母将所有的3间房屋留给小儿子肖勇,待父母过世后归他所有,并由小儿子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在父母需要照顾时,肖勇要与二位老人一起生活并照顾二老的起居生活。此协议经父母和4个子女共同签字后,还特意办理了公证。 2013年7月,刘玉香在农田劳作时不慎跌伤,造成腰椎骨骨折。经医院检查,医生建议老人做手术,并告知,手术费用约需5万余元。二位老人找到小儿子肖勇,提出去了将来农村医保报销费用外,其余的3万元由肖勇出资。可肖勇不愿意一个人负担,就以一次性拿钱有困难为由搪塞。无奈之下,二老再次将子女召集到一起协商。其他3子女认为按照原来大家签订的赡养协议,既然父亲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生养死葬理所当然包括老人重病时的医疗费,再说,未经父亲的同意,肖勇也不应该擅自违约、不履行协议。 协商无果,母亲刘玉香一纸诉状将小儿子肖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肖勇履行协议,为其支付全部手术治病医疗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其他3个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尽管其他子女均认为,当初父母与子女们所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追加他们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虽有权并可以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不能以此来免除其法定的赡养老人之义务,更不能以附条件形式约定免除法定赡养老人的义务。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所签订遗赠赡养协议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判决4个子女每人每月各支付100元生活费给二位老人为宜。对于刘玉香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及需要手术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医保支付的外,均由4个子女平均负担。 [法理分析]老人与子女所签订的“协议”为何无效?刘玉香及老伴与子女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附条件遗赠扶养协议性质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因出现主体错误,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于无效之协议书。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是规定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订立扶养协议的(主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即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需要也无法另行签订协议创设。所以,本案中,父母与子女所订立的扶养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有效。 同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后,肖伯与刘玉香二位老人可通过另立遗嘱处分自己的房产,待其去世后,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若二位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对房产予以处分,那么,在二位老人去世后,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二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若小儿子肖勇在二位老人需要时,与之共同生活,或者给二位老人照顾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可依法主张适当多分得遗产。 (杨学友)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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