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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没偷到钱,犯盗窃罪吗?案情
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杜某伙同他人在武强县武强镇彭刘庄村实施盗窃。 他们窜至刘某家中盗得现金3500元后,又窜至王某家中。他们在其家中乱翻,但未取得贵重物品,后又实施其他盗窃行为。 日前,该案被提请批准逮捕报至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分歧 针对杜某在王某家中的盗窃行为,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结果犯,它的既遂标准是取得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犯罪嫌疑人杜某虽然窜入王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取得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所以应该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行为类型,没有数额要求。 犯罪嫌疑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窜入王某家中,应该以盗窃罪既遂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看:行为犯与结果犯是在讨论犯罪既遂标准时进行区分的,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结果犯是指行为人不但要实施犯罪行为,还要发生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既遂。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既遂是否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从语法上来看,普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时与入户盗窃是并列关系,《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普通盗窃的既遂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的数额要求。根据文义解释,入户盗窃应该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杜某窜入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虽然没有取得贵重物品,也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二、从法律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而且没有数额要求,说明入户盗窃较普通盗窃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私财物,而且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普通盗窃的犯罪既遂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如果入户盗窃的既遂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那么也就意味着入户盗窃成立犯罪既遂比普通盗窃的既遂标准要高,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相并列,说明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以入户盗窃成立既遂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本案中杜某窜入王某家实施盗窃,即使没有取得贵重物品,也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三、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看:《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犯罪,是新形势下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需要,如果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则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更没有必要单独增加入户盗窃的规定。 综上,杜某实施入户盗窃但没有取得贵重财物的,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衡水市武强县检察院 孙伟伟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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