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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农民的权利

时间:2013年10月2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征地材料报批之前 农民的知情权和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通过以上的规定可知,政府一旦决定要征地,在征地材料报批之前就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决定要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征承包地的农户是必须告知的对象。农户的对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的签字确认也是征地的必备材料。
  (未完待续)    杨永建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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