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希爱交通肇事案,经成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使这起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骑自行车农妇“撞”死驾摩托车壮汉的交通肇事案,历时两年终于画上了句号。
现年58岁的刘希爱是成安县大堤西村农民。2011年10月5日13点许,刘希爱干完活儿回家吃饭。她骑自行车走到村西小公路上时,与酒后驾驶摩托的本村村民张振华迎面撞上。“咣当”一声,刘希爱失去知觉。不知过了多长时间,醒过来的刘希爱被眼前惨象吓呆了。她扶起自行车,头也不回地骑车回家了。后经路人发现,张振华已经死亡。
数月以后,经死者家人报案,公安机关将现场遗留的黄色毛巾,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锁定了刘希爱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成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希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希爱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同时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本案来说,如果刘希爱不逃离现场,积极抢救伤者,那将是另一种情况,另一种结局。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