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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农民补助 甘肃省靖远县多名村官领缓刑
制图/武亚新
村官本来是带领农民群众发家致富的领头人,但是靖远县多名村官却利用职务之便,想尽各种办法贪污国家下发给农民的多种补助资金。10月23日,记者从靖远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对一批违法村官进行了宣判,这些村官均被判处犯有贪污罪。 侵吞村民补贴盖新房 2008年1月14日起,被告人马学志任靖远县石门乡硝水村村委会文书;2011年4月8日起至案发前,被告人马学志任靖远县石门乡硝水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10月23日,靖远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畜平衡奖励标准:1元/亩/年;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牧户生产资料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当年靖远县石门乡人民政府分配给硝水村草畜平衡面积为35000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每户都享有,按人口数平均分配;分配牧草良种直补面积为1750亩。因2011年硝水村农户都没有种草,被告人马学志就将1750亩牧草良种直补面积分解到王某某等18名农户的名下;分配牧户生产资料补贴为42户,按政策规定养羊超过50只以上的才能享受牧户生产资料补贴,因硝水村大部分农户没有养羊,被告人马学志就将42户牧户生产资料补贴资金分解到马某某等42名农户的名下。以上三种奖励资金拨下来后,被告人马学志就让石门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肖某将部分农户的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打到其妻子及儿子的存折上,共计2825元。后被告人马学志通知各社社长把王某某等18户和马某某等42户的“一折通”收上来,从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将牧草良种直接补贴和生产资料补贴共计38000元取出。被告人马学志将钱用于自家新建房子的装潢、安装门窗及偿还盖房子的欠款。 案发后,被告人马学志向农户退还了牧草良种直接补贴款和生产资料补贴款34900元,并上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款专用账户赃款8625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马学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冒领救灾款中饱私囊 被告人岳鹏军自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靖远县高湾乡笠山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笠山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被告人岳鹏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共侵吞公款47600元。其中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岳鹏军在给笠山村农户申报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资金、救灾款时,以农户的名义分4次共领取救助款29800元,并将其中的19200元予以侵吞。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款40000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岳鹏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被告人辛壮自2008年2月起至案发前任靖远县北滩乡南滩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靖远县农牧局在靖远县北滩乡实施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时,给北滩乡南滩村下达了100户建设指标,村委会协助乡政府负责该项目落实到户、领取和发放政府配套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督促施工。2009年该项目实施中,政府给建设沼气池的农户每户配套1.5吨水泥 、1000块红砖及一套灶具。辛壮利用职务之便,将已经领取材料的18户农户以不同姓名重复申报,将政府配套价值20355.66元的建材予以侵吞。 辛壮在发放过程中,对建设沼气池的农户宋远强发放了0.5吨水泥,将村民没有领取的1吨水泥、1000块红砖及一套灶具占为己有,价值共计930.87元。2011年,北滩乡南滩村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的过程中,辛壮将不符合条件的三户村民进行申报,从中分得危旧房改造补助款共计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辛壮将19套灶具上缴到靖远县北滩乡农村服务中心,向侦查机关上缴赃款22235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辛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变卖项目材料私吞 被告人张炳生2007年12月11日起任靖远县北滩乡红丰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2009年度,靖远县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在靖远县北滩乡红丰村实施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过程中,共给该村下达建设指标150户,其中2008年度100户,2009年度50户。北滩乡红丰村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具体工作由靖远县北滩乡政府负责,北滩乡红丰村村委会协助落实政府配套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领取、发放及督促施工、协助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2008年度,北滩乡红丰村村委会对协助实施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工作基本都落实到位。2009年度,北滩乡红丰村村委会对下达的50户建设指标只落实了11户,39户未落实。被告人张炳生在协助落实本村砚台山社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过程中将政府配套的56吨水泥, 利用职务之便出具村委会证明,指定由其妻侄宋承荣从靖远县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招标的水泥厂领取变卖后,自己予以侵吞。依据靖远县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当年水泥招标价每吨400元计算,被告人张炳生侵吞公款22400元。 案发后,赃款己上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款专用账户。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张炳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私设“小金库”挥霍 被告人韩凯自2011年在任靖远县刘川乡张滩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村委会协助靖远县刘川乡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审批、商业用地审批、土地流转等职能,在给本村村民办理上述手续的过程中,非法向农户收取各种费用,私设“小金库”用于村委会的日常开支。“小金库”账务一直由被告人韩凯保管,并且未立账,只存留2007年至2012年的收据存根和支出票据。 经过核实:被告人韩凯任该村文书期间,2007年至2009年相继开出收据存根210张,金额为34400元,支出票据342张,金额为36556.50元,超支差额2156.50元,其间的收支费用都用于村委会的正常开支也经过了张滩村党支部书记何某某的审签。2011年被告人韩凯接任村主任后,其没有按照村党支部书记何某某的安排将账务移交村文书管理,而且继续给农户只出具简易收据的形式非法向农户收取费用,且该账务的收支情况未汇报、未公布。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韩凯相继开出收据存根168张,金额为73750元,支出票据378张,金额为83140.20元,超支9380.20元。经核实,以上票据中真实用于村委会办公开支的金额为17091.70元,招待开支为3549.50元,用于报销2007-2009年度赤字的票据为2156.50元,还有一部分票据无法辨认用于村委会还是个人的为7000元,剩余票据属于虚开票据,共计43952.3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韩凯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款专用账户上缴赃款43952.30元。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韩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报首席记者 张鹏翔 (作者:张鹏翔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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