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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农民的权利

时间:2013年10月2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总述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程序是先征地后公告,征地、供地分开。征地公告是在征地审批以后才予以进行,审批之前不与农民协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很多征地项目中,农民对其土地是否被征收、何时征收、补偿标准等毫不知情。这些不合理的做法,造成征地过程中冲突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此《决定》中规定了征地报批前,征地机关的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听证等法定程序。紧接着,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配套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均要求在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等环节,必须征求农民的意见。不征求农民的意见,不让承包土地的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就是违法。
由于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批地机关就不会批准征地,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用虚假材料欺骗征地机关的现象屡屡发生。主要表现在:1.将有承包地农户的土地说成没有土地承包户,这样就只有村集体盖章,村干部签字即可;2.在征地之前先由政府、村委会或占地单位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在征地过程中由政府、村委会或占地单位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签字;3.由政府人员或村干部代农户签字。
以上种种行为,既欺骗了批准征地的上级机关,更侵害了承包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分期讲解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未完待续)
    杨永建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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