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青县读者杨静问:
李某曾与我谈恋爱,后来我提出分手,李某因此怀恨在心。最近,李某编造信息对我进行诽谤和侮辱,还将我的电话公布在网站上说我要征婚,并通过手机短信向社会多次散发,致使我和我的家人经常受到骚扰,严重影响我的生活。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白延伍律师答:
李某的行为涉嫌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其所发短信的内容完全出于虚构,且完全可能贬损你的人格、名誉,事实上也已经给你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属“足以贬损”。
其次,李某已将捏造的事实通过短信形式在社会上公开散布。
再次,李某通过在短信中预留电话号码,使其损害行为界定在以你家人为特定的对象,打电话骚扰者也正是据此针对你,而非针对不特定的人。
再次,李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你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你名誉的危害结果,却希望败坏你名誉的结果发生。
最后,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情节严重的界定,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李某多次实施诽谤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导致了严重后果,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