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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应该 返还我们的承包地吗? 邢台市平乡县李合军等村民问:
2000年春天,乡政府在我村张贴公告。公告称: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需要占用我们村农户的承包地建工业园区,每亩地每年给补偿费1000元。由于当时种地不挣钱加之村干部说不给补偿费了就进行土地调整,我们觉得这样也不吃亏就同意了。就这样我们的承包地上建起了厂房等建筑物,成了工业园区。 乡政府给我们补偿费到2015年就不再给了。同时,村里也不进行调整土地,我们被占用土地的农户现在是没钱没地,只能靠打工维持生活,我们上访一年多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部分村民还被拘留。 我们问过律师,律师说可以起诉乡政府要求返还我们的承包地。我们能起诉乡政府要求返还土地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从你们微信上发过来的乡政府与你们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来看,这份占地协议体现出的内容并非租赁你们的土地,而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土地的性质和归属发生了变化,即土地由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一旦土地被国家征收,就永久性地变为国有土地,由国家对征来的土地行使所有和管理权,村集体对被征收后的土地丧失所有和管理权。因此,国家征收土地后,土地永久性地变为国有土地,这和土地租赁完全不同。 土地租赁是有期限的,到期应该返还,而土地征收却没有期限。因此,你们起诉乡政府要求返还承包地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 虽然征地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本应该由平乡县人民政府对你们进行征地后的补偿安置,但由于2000年时期的法律原因,县政府将这部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乡政府,乡政府分期分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户也并非违法。且当时的征地价格执行的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得出的补偿数额,并非像目前征地一样有明确的占地补偿标准,因此,我们也很难判断每年给你们 1000元补偿15年是否符合当时价格。 对于你们无地耕种的现状我们深表同情,在此也呼吁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你们这些失地农民。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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