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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民政局: 提高救助文件只发过一次

时间:2016年05月14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针对南甸镇康庄村张某来信反映的伤残救济问题,平山县民政局作出如下答复:1965年国务院224号文件下达后,对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当时已办理了审批手续。1982年,国务院统一在全国又补办了一批,此后没再办理。当事人在享受之列。2003年,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文(冀民[2003]194号),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标准,此后再没有发过提高40%救助的文件。至于其看病发生的费用,有新农合等救助政策保障,达到大病救助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等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是经过个人申请,乡镇调查,村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公示,村民无异议后由乡镇审核批准,报民政局审批产生的,没有“戴帽低保”一说。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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