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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提起公诉

时间:2016年05月24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9吨,严重污染环境。近日,邯郸市魏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现年32岁的刘某家住魏县农村,常年在邯郸市黄粱梦附近做废品回收生意。2015年3月,某化工厂给刘某打电话,问刘某要不要装有化工原料废水的塑料桶,不但不要钱,每个桶还给他10元的处理费。刘某只需找车拉走即可,运费、人工费也由化工厂出。
  刘某感觉这是天大的好事,不但白得了一大批塑料桶,还有处置费用,于是就同意了。
  随后,刘某到化工厂将一车装有废液的塑料桶运至自己的废品站后,见塑料桶内有黑色的液体,还散发着刺鼻的气味,就将该车废液运送至位于魏县漳河岸边农村老家大堤坡下放置。
  之后几天里,刘某又将5车600余桶废液运到此处,共149吨。为此,刘某获得了化工厂每桶10元,共计6500元的处理费用。
  这些废液在大堤旁边整日散发出刺鼻气味,部分废液流出,致使周围土地被污染,一些树木被毒死。
  当地群众举报到魏县环保局后,该局立即提取桶内液体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液体为生产特戊酰氯后的废液,属危险废物。
  该局将该案移交魏县公安局。2015年12月31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以案说法:
  《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案中,刘某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9吨,远远高出“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规定的近50倍,属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邯郸市魏县检察院 任寒霜 李成果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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