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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 谁来承担责任 9月4日,济南大学大一新生被从天而降的天井盖砸中,当场身亡,引发人们对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关注。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是常见的民法案件。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是哪里的坠落物,坠落物的管理人或所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高空坠物行为的主体不明晰,则民事责任主体不容易确定。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尽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个观点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等。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惟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全部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鲁文涛 (作者:鲁文涛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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