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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多年的承包地咋确权?

时间:2015年09月14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邢台市任县读者吴计明问:
 1989年,我村对承包地进行了一次调整。本村郭某一家的承包地被调到了当时的村子边缘,属于“鸡窝地”,庄稼经常遭受畜禽的祸害,郭某觉得不能承受这种损失。当时我家距离郭某承包地最近,于是郭某就以我便于照看耕种为由,多次强烈要求与我换地。1992年,在众多乡亲好友的说和下,我和郭某的承包地进行了对换,耕种至今。今年村里对土地进行确权,郭某又要和我把地再换回来,我不同意。村委会以此为由不给我现在的承包地进行确权。
 请问,村委会和郭某的做法对不对?我现在的承包地能不能确权?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你和郭某家的土地在1992年就已经互换承包地,且是在众乡亲的说和下进行的互换。互换关系早已成立。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双方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或者无法证实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互换应视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这一规定并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办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换地合同的效力。
  既然你与郭某已经互换了承包地,那你们就对各自换来的承包地享有权利。郭某现在要求换回来是一种新的请求,取决于你是否同意。如果你不同意换回来,郭某的要求是不能实现的。
  现在郭某与你发生了争议,无论他争议的是否有理,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之前,你们之间就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有关部门暂不给你确权是正确的。在村委会等单位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你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效的判决予以确权发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解答是根据你的咨询做出的,不是对你们之间土地争议事实的确认。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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