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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互殴受伤应如何赔偿 案情
宋某与高某是同村村民。2013年12月3日,二人在一起喝酒时,谈及买卖羊只的话题,高某表示要向宋某购买羊。之后,二人因价格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该事件经公安部门处理,对宋某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某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宋某起诉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元。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高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宋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 判决 法院认定宋某与高某在斗殴事件中,均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以双方同等责任划分双方的过错比例,判决高某赔偿宋某4.2万元的50%即2.1万元,判决宋某赔偿高某1.6万元损失的50%即0.8万元。 分歧 依据宋某的观点,本案中,应该由高某赔偿其全部损失4.2万元,并由其赔偿高某1.6万元,即宋某在该案中实际可获得的赔偿数额可理解为4.2-1.6=2.6万元。而按照判决的观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在本案例中,宋某实际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为2.1-0.8=1.3万元。那么,是否应该区分责任呢? 评析 该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从情理上讲,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而让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允。允许侵权人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能为广大普通民众理解与接受,也符合公平的理念要求。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时,在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损解释》)等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人损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打架斗殴案件中,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是必要的,既合情也合法。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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