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11月初,梁老汉因与本村村民黄某发生纠纷,双方吵架后发生肢体碰撞,梁老汉在推拉时将黄推倒,他的后脑撞在地上出血不止,后经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药费4600多元。事后,经村委会治保主任调解,双方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由梁老汉一次性赔偿黄某2300元,双方之间就此了结,黄某事后不得再另行主张任何权益。协议达成后的当天晚上,梁老汉就当着治保主任的面将2300元钱交给了黄某。然而,事后黄某因头部不适,再次看病花费1900余元,并找到梁老汉要求分担这笔医疗费。他还认为梁老汉之前赔偿的2300元仅是实际医药费的一半,村里调解协议明显不公平,威胁梁老汉说若不答应,他将梁老汉告进法院。请问,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黄某若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答]《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而梁老汉们之间的纠纷,其村治保主任虽然是代表村委会,以村委会组织名义对梁老汉们双方的纠纷进行解调,但治保主任的调解毕竟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之调解,该调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治保主任的调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人们之间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是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该口头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且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履行,其效力是勿庸置疑的。据此,黄某认为有失公平之说法未必有法律依据,当然也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