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村委会曾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修建村内道路,但却在完工后一年多以来一直未能公布各项费用,为知悉各项收入与支出,也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我们曾多次要求村委会予以公开。由于村委会置之不理,我们只好向乡政府提交了申请,请求责令村委会公开。乡政府虽曾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表明“本政府受理了你村村民提出的《责令公布村务申请书》。现责令你村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特此通知。”可村委会在收到通知后照样我行我素,乡政府也以其已经履行职责为由推诿。请问:乡政府的做法对吗? 廖丽萍等14人
答:乡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乡政府之举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却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面对村民反映的事项,政府不仅具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而且既要及时,也必须全面;既要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也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甚至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本案中,乡政府虽已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但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也未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即是说,因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村委会仍然未能公开,使你们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没有得到落实,因而同样属于“拖延或拒绝”之列。另一方面,你有权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相关信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六十五条也指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