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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法院不管——我该咋办?有钱不还,法院不管
——我该咋办? 秦皇岛市卢龙县读者靳延明问: 别人欠我14000元钱。已经到了执行阶段,可是执行法官不给执行,把被告拘留了7天就算了。被告有一张银行卡上有钱,扣押以后还给支走了。 我再去找法官,遇到的就是拖,到现在两年了也不结案。最近,法官还让我签一个暂时结案书。我应该咋办?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曹树伟律师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该法第241~255条规定了相关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于本案来讲,法院扣押的银行卡,其财产占有权已经转移为国家合法占有,被执行人将钱取走的行为是不对的,他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 如果你没有撤销执行申请,没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也没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是不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 如果你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你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你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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