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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协议分手,孩子抚养费谁出?

时间:2015年04月1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近日,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此案的原告为一名3岁孩童,状告自己的父亲。
案情
  何某和王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订婚,按照当地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两年后,他们的儿子小何出生。他们没有因此更加幸福,反而因为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最终二人协议分手。小何开始随父亲一起生活,一年后,母亲把小何接走共同生活。从此,何某以双方没有结婚为由便不再给予抚养费,小何遂向法院起诉父亲给予抚养费。怀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小何由母亲王某抚养,何某支付抚养费至小何18岁止。
解析
  一、小何可以做原告吗?如何完成诉讼?
在诉讼中,任何一个自然人都能以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小何自己可以做本案的原告。
我国民诉法中规定,年满18周岁才可以自己独立参加诉讼。本案中小何年仅3岁,在法律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其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为被告,故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协助完成诉讼。
二、王某与何某属于婚姻关系吗?
  本案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对于这种情况的界定以1994年为分界线,同居时间位于1994年之前的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有谁负担?
  由于何某与王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故在法律上小何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于目前小何随其母亲生活,故何某应给予相应的抚养费。
   怀安县人民法院 薛保立 张丽娜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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