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审结一起被告某卫生院在给原告做剖宫产手术时将一块纱布留在产妇腹腔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27610.75元。
去年4月,阳原县井儿沟乡一女村民周某到某卫生院做剖宫手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顺利产下一健康女婴。但周某出院后,一直感觉腹部不适。产后10个月,周某到北京某医院住院诊治,经手术,医生从其体内取出纱布一块。周某一家认为该纱布应系卫生院在为自己做剖腹产手术时留在体内的,遂多次找为周某做剖宫手术的卫生院索求赔偿,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一直未达成一致。周某将卫生院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医疗事故事实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无异议,但对原告请求的各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偏高,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行剖宫产术时将纱布留至原告腹腔,对原告身体造成损害,该事故经鉴定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当对因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项目和费用中,部分主张缺乏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周某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27610.75元。
阳原县法院 孙华卫 程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