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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打伤人,是正当防卫吗?

时间:2014年10月27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 【字体:

打人
  今年4月8日21时许,被害人田中洋因酒后在庞玉环家门口小便被庞玉环发现后,两人发生争执。
  田中洋在与庞玉环争吵的过程中又纠集多人殴打庞玉环。冯小倩为保护其母亲,情急之下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事后才得知木棍上有钉子)将田中洋打伤。经鉴定,田中洋鼻部损伤为轻伤。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小倩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冯小倩没有受到不法侵害,而用木棍将被害人田中洋打伤,经鉴定,田中洋构成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小倩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冯小倩的母亲受到不法侵害,她情急之下,用木棍将被害人田中洋打伤,制止了田中洋对其母亲的伤害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只有同时符合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界限这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常常是犯罪行为但也不排除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害人田中洋因在庞玉环房边小便,被庞玉环发现后,两人发生了争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田中洋期间给另外几人打电话叫过来帮忙,后田中洋等人对庞玉环、冯小倩进行殴打。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保护的合法权益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本案中,冯小倩见其母亲庞玉环被田中洋等人打到后,为保护其母亲情急之下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打击。本案中,冯小倩持木棍朝被害人田中洋抡了过去,将田中洋的鼻子打破。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同时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二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适应。至于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过当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本案中,因冯小倩所持木棍上带有钉子(事后得知),冯小倩将田中洋的鼻子抡破,经鉴定,田中洋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没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冯小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文中人名为化名)
    衡水市武强县检察院 鲍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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