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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刮杨树倒伏邻地物主被判赔人损失 夏日大风刮倒村民杨树倒伏邻地,邻地承包人以收益被动减损为由起诉索赔,其诉求能获法律支持吗?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杨树主人李老汉限期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5145元,并承担百元诉讼费中的70元。 现年52岁的宋某与61岁的李老汉系邻村农民,两家承包地毗邻:宋的责任田南端、承包山荒地西端分别相邻李的承包地。 宋某诉称:李在宋地的北部、东部均栽植了杨树并已成材,树冠遮天蔽日影响采光、不利产粮,给其造成损失,宋多次要求李排除妨碍未果。去年夏,大风刮倒杨树,部分倒伏在宋家的责任田上,影响了田间花生、草莓等作物成长;部分倒在了宋家山荒地所种杨树上,将其杨树压得东倒西歪,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多次索赔未果后,去年11月,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老汉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350元。 庭审中,被告李老汉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承包地周边种树,树外留出了3米空地。该地与宋家承包地相邻,因宋私自侵占李地、在李家杨树根部挖沟,李曾劝阻过宋但未果,现仍强占其部分土地,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老汉的8亩承包地与原告宋某承包的山荒地东邻,与原告11亩责任田北邻,李在其承包地周边种植了部分树木。原告主张被告的树木对其责任田遮阴2.6亩,被告歪倒的树木压歪损害原告60棵杨树,原告经价格评估咨询公司评估确认损坏财产价值7050元,原告经公证处公证,并支付评估、公证费共300元。被告主张其杨树歪倒系因原告在树边挖沟所致,主张原告侵占了其承包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原、被告相邻土地之间有一条水沟,案发之夏相比往年风大、雨多,被告栽种树木离沟较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承包地相邻,被告种的树木对原告的责任田形成遮阴,被告树木倒伏压歪原告山荒地内的树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被告应予以适当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解除树木对原告承包地、杨树影响的主张,原告应通过林业部门予以解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闻锐)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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