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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公示小学生姓名索要欠款,虽欠款属实也侵犯名誉权

时间:2014年06月06日信息来源:农村大众 【字体:

  问:我9岁的女儿是一处小学的学生。因为嘴馋,常常会到学校的一家小卖部赊购食物。鉴于赊购的金额越来越大而又无力偿付,我女儿最后只好躲着店主。店主为索要欠款,遂在小卖部门口的黑板上写道:“四(10)班学生小芸(此处为化名)本学期前后欠下本店现金371元,限3日内付清。”
  此事导致我女儿“老赖”的名声不胫而走,许多同学不仅对其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个别老师也嗤之以鼻。我女儿由于受到打击,拒绝再上学。通过一再追问,我才得知真相。面对我要求给女儿赔礼道歉的请求,店主却断然拒绝,理由是我女儿欠款本身就没有道理,更何况其只是为了讨债,为了维权。请问:店主的行为究竟是否侵权?  
           周明
  答:姑且不论店主与你女儿的赊购行为是否合法,即使店主的目的在于讨债,其行为也侵犯了你女儿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民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对于任何一个未成年人也没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店主的行为具备了该要件:一方面,你女儿的名誉已经遭受损害。即在师生中出现了较严重的负面评价,“老赖”名声不胫而走,同学不仅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个别老师也嗤之以鼻,自己亦因此不愿意上学。另一方面,店主具有损害你女儿名誉的恶意。店主之举在于迫使你女儿因害怕名声受损而还款,这也正好说明店主对自己行为将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明知的,虽然并不一定希望损害后果达到何种程度,但至少因其放任自流而构成间接故意。再一方面,店主的行为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店主明知国家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保护,即使是为了讨债,也应当在慎之又慎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法,却公然贬低你女儿的人格,明显与之相违。即其借口所谓的维权,以损害你女儿的名誉为代价,同样为法律所禁止。第四,店主的违法行为与你女儿的名誉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颜梅生)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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