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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易致损谁来买单

时间:2014年06月06日信息来源:农村大众 【字体:

      案例一:
未成年人交易谁来买单

  去年11月的一天,某汽贸公司派员来到王女士家中。说明来意后,王女士才知道,原来未满16岁的儿子小强瞒着父母订购了一辆轿车,汽贸公司人员此次是来协助办理购车贷款的。
  惊讶过后,王女士提出退车,但对方说购车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反悔。权衡再三,王女士只好同意了贷款购车。因为小强是未成年人,银行不能为他办理个人贷款,最后以王女士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车贷。但贷款后不久,王女士夫妇就双双下岗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拖欠多期贷款未还,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强购车时未征得父母同意,但是王女士事后未对购车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并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可以视为对小强交易行为的追认,购车合同依法生效,贷款合同亦合法有效。在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王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例二:
未成年人借款不还谁担责

  2010年5月初,在校中学生小付(14岁)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学校附近的饭店老板周某借到现金150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以内归还。之后,小付将所借款全部用于上网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小付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某转向付父索要,小付之父以儿子借钱时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今年3月,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付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而碍于情面借钱给他,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付一定的责任;小付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所借原告款1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00元;其余欠款,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被告无力偿还期间,由其监护人偿还。
    案例三:
少年卖家电的行为有效吗

  今年春节期间,15岁的小鹏因没钱上网,便趁无人之机喊来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将家中电冰箱以300元的低价卖给于某。小鹏父亲张某回家发现冰箱不翼而飞,经询问得知是儿子卖给了收废品的。张某找到于某,要求返还电器被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于某返还张某家电,原告返还被告人民币300元。
  点评:这是三起有关未成年人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比如接受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关于未成年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这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案例一中,未成年人小强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订购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汽车,这样的交易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如果当时作为小强法定代理人的王女士拒绝对此交易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行为就自始无效,双方仅负互为返还义务,即汽贸公司返还定金,王女士返还汽车即可。但王女士既确认了儿子的购车行为,又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这就等同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故法院判令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是正确的。案例二中,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中学生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父母同意向原告借钱且数额较大,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而其借款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偿还借款。而原告明知被告借钱未征得其父母同意,仍然出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案例三中,小鹏系未成年人,其处理电器的行为同样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但鉴于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因此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是准确的。
      (王晓芹 张兆利)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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