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一芦姓读者说:自己所在的村(下称曹村)1975年把全村6800亩地分到了27个生产队,自己所在的生产队为19队,自己任队长,分得300亩。1978年,村负责人把自己找去,商量从该队暂借28亩土地发展林果生产,口头允诺等育苗成功后返还。1983年春,当时村里的负责人在规划林场建设中,把原借28亩土地和19队农户已经分种的58亩地共86亩,强行流转给了7个农业专业户。2005年,该村招商引资一家企业,征用了200多亩地,其中包括原19生产队的86亩。土地被征用后,另外被征用的114亩地,补偿费用已经给了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而自己19队被占用的86亩地,补偿费是直接给了村里,并没有下发给村民。村民到村里去要,村负责人说没有我们这些人的补偿。原因是,2005年企业征用土地时,另外一个生产队的114亩土地,已经承包给农户,并且农户手中都有《土地承包使用证》,而我们生产队上的86亩地,都是7个专业户种着,并且这7个专业户是直接跟村里签的合同,每年的土地使用费也是直接交给村里。
这位卢姓读者问:自己手中现在有1975年当时村里分给各生产队的土地分配表,部分农户手里有1983年被占用土地的林权证。自己作为当时生产队的负责人,联合所在生产队的农户,能否找回被占用的86亩地?也就是说,将这86亩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给当时属于第一生产队的农户。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该做哪些工作?
山东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才解答:
本案因受时间久远、国家土地政策的沿革与调整及法律更替、土地变迁、人员变化、实践做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关系及其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需经调查核实后才能得出较为有针对性的解答意见,故以下根据文义案情的解答仅供参考:
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刚开始实行、您村还未将集体土地分包到户时,您所在的第19生产队便将其中的28亩地用于发展林果生产,后来将本队其余土地分包到户。1983年,又将这28亩地和已分包到户的其中58亩地一起流转给了农业专业户。由此看,您村于2005年招商引资征用土地而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果专业户系与村委会签订的流转合同,在流转性质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的前提下,并不影响58亩地对应的农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要求得到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当然,如果系转让,则就不能享有上述权利。对1978年“借”出去的28亩地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在村委会和农户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但需有相关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证明才可以。但是,因28亩地并未经民主程序分包到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最为关键的是,此86亩土地已于2005年被合法征用,土地性质和用途已经改变,当前已无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针对据上面临的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种障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您村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据此方案执行,如到时您村委会不予执行此方案,有关农户而非原生产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这种维权方式是较为稳妥的方式。
农村大众报记者 魏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