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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农地融资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

时间:2014年01月23日信息来源:天下农资 【字体:

农地经营权可抵押、担保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就当下的中国国情来说,常常是会种地者没有资本,而有资本者却没有土地。因为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土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要将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就需要一种处分权。而让处分权抵押,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土地买卖,与维护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稳定的大目标不符合。结果,本来一个好的政策,就此形成了一个死结。因此,新政策明确了农地经营权抵押,把“失去土地”的风险,变成暂时失去几年“土地收益”,就将风险化整为零,大大降低了经营失败的风险。而防范农民参与现代化经营失败的风险,仅靠风险化整为零还不够,最根本的还得靠完善农村社会保险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等抵押后,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有保障,从而大胆迈向市场。
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需要明确的是,鼓励流转的是经营权,而不能误读为其他别的什么权利。一号文件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意图是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开拓发展空间。
   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必须从事农业,还得用保障金的形式来防范经营风险可能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害。
   文件特别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规模经营也应适度,要与农业人口转移、农业技术进步、农业社会化水平相适应,而不是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好。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我国目前有种粮大户(南方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北方100亩以上)68.2万户,经营全国7.3%的耕地,产了全国12.7%的粮食;全国粮食生产合作社有5.59万个,经营全国4.0%的耕地,产了全国8.2%的粮食。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91.1万家,入社社员6838万户。
   一号文件明确,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补贴、用地指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出台了扶持这些主体的一系列政策,其中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这些有力度的举措,必然为新型主体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它们尽快与作为基础的农户家庭经营共同构筑立体式的经营结构。
农户家庭经营是基本面
   无论怎么创新农业经营体系,都必须坚持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户家庭。
   从农业生产特性和国际普遍经验看,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最根本、最基础的组织形式。新型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应当在农户家庭的土壤上繁衍和发展。
   因此,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坚持家庭经营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无论怎么创新农业经营体系,都必须坚持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户家庭,在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基本面,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户经营主体数量众多的基本国情农情看,更要注重以扩大服务规模来弥补土地经营规模的不足。
             本报综合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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