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
|
借贷关系不合法 “鸡”飞“蛋”也打
用途违法的借款 农民任某经营奶牛养殖场期间多年亏损,他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本金时,任某想到了战友贾某,并将自己的打算和盘托出。贾某考虑到战友的情面毅然借出了8万元。利用这笔钱,任某从外地贩进了一批香烟,在销售时被烟草管理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贾某得知后,便手持借条把任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点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决定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贾某明知任某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乘人之危的借款 2013年7月初,万老汉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给儿子治病,万老汉急匆匆地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商定半年内归还。滕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本金月息5%给付利息。万老汉迫于情势所逼,就违心写下了一张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起纠纷,滕某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判决被告偿还滕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541.6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息)。 点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客观事实存在;对方乘危难急迫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而提出过高的苛刻条件,其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基于此故意提出苛刻条件,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出于危难和急迫而接受对方所提出的苛刻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危难的情形与订立合同或实施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滕某完全应当意识到被告所处的危急情况,其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被告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滕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手段非法的借款 前几年,李某和张某同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2013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元欠款。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未成年人借款 初二学生付某在校期间向饭店老板周某借到现金1600元。之后,付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其索要,付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付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定付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被告所欠原告款由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欠款由被告监护人偿还。 点评:《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进一步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这就是说,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法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付某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张兆利 王晓芹)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
|
|||||||||||||||||||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