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曲阳县读者王建明问:
1992年,村委会收回我家的承包地说要给其他村民当宅基地。因为补偿没达成协议,所以2003年盖房户要建房时我就不同意。盖房户将我起诉到法院。我正好出去打工就没有参加法院的开庭。我本来认为不参加开庭,法院就没法判决。谁知法院却没有再传唤我,就判我败诉,让我停止侵权。请问,法院这么做对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从你随信邮来的民事判决书看,村委会早在1992年就决定收回你家的承包地,并且给予了你家一定的补偿。如果当时你家不同意收回,应该依法申请仲裁或进行诉讼,但你并没有这么做。时隔20多年,现在评价当时收回承包地行为有效无效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在1999年左右,农村土地进行了第二轮延包,你家的承包地已经被收回,县政府为一些盖房户发放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且这样被收回承包地的村民也并非只有你家。你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不可能再被顺延,因此在第二轮承包期限内,你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判决书上的事实来看,你在盖房户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强行在争议之地上设置障碍物,因此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清除障碍物。你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这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如果当时认为县政府为盖房户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在知道政府的颁证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早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且第一轮承包期限已经于1999年左右届满,现在维权已经很难。
法院判决2005年生效,判决并没有错误。在已经超过两年申诉期限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被推翻。建议你尊重法院的判决,否则将会更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