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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不善 欠款一定要还
近期,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公章管理不善被判还款的案例。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服装公司一直有皮毛生意往来。原告拿有被告公司盖章的协议书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在生意往来过程中所欠的货款。
原告诉称:在他们的业务往来中,有部分业务未结清现款,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被告某服装公司欠原告高某10余万元货款,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没有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在双方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盖章的协议书是假的。
经鉴定,该协议书上被告公司所盖的公章是真的,落款中先盖章后形成文字,且加盖公章时间早于协议书的日期。经法院审理认为,此协议书经鉴定虽存在瑕疵,也没有被告公司经理的签字,但是被告对自己公司的公章管理不严,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公章属原告盗用或者是该公司员工和原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不能证实协议是虚假无效的。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阳原县法院 李晓霞 张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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