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载亲朋好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但是,如果一旦出了车祸,免费搭载的亲朋好友在车祸中受伤,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免费搭载亲朋好友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车主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全部损失的70%。
2013年2月16日,被告王某驾驶一辆汽车从该县李庄镇往大年陈镇的方向行驶,碰巧遇到在路边等客车回家的朋友李某,王某便好意搭载朋友一起回家。途中王某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发生车祸致李某受伤。李某伤愈出院后,多次找王某商量赔偿事宜。但王某认为李某是搭顺风车,自己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来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由于被告王某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作为“好意同乘”概念,包含三个内在特征。第一,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第二,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第三,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好意同乘是车辆保有者的一种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同乘者向车辆保有者支付报酬,那么应该认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使免费搭载亲朋好友出了车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大驾驶员应该谨慎驾驶,以免出现车祸既伤感情又伤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