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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怎能没补偿2010年年底,赵某返乡,为孩子办理落户等手续。在村委及镇计生部门要求下,赵某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孩子才得以顺利落户。但由于村里没有机动地,孩子一直没有分到承包地。2011年,赵某所在的村里部分耕地被征用。赵某所在的生产小组全组成员土地均在征用之列。在村里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赵某却得知,没有后来新添孩子的份儿。赵某认为,孩子户口落在村里,虽然没有承包地,但也应同样按比例分享补偿款。而村委干部则以赵某孩子属于未经申请时出生,违反地方计生规定。在村干部主持下,村民代表大会也一致同意,赵某的孩子没有权利分享补偿款。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事情未必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的权利,就应该由享受补偿的权利。赵某的孩子虽然违反地方计划生育规定,但户口已经落在村里,因此享有参与分配补偿款的权利。 违反地方计划生育规定与享有土地补偿款权益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赵某违反计生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赵某孩子的分配权益。村民代表大会因此否决赵某孩子的获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只有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赵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获得分配的权益。 本报记者 段新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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