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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使诈 古董造假保定市博野县读者卢静华问:
古玩买卖经营者胡某,将一茶壶底部落款“民国叁年”磨去,放在古玩店里出售。2012年10月28日,我看到该壶意欲购买,向胡某询问该壶的年代。胡某称确系明代古董,我遂支付10万元,将该壶买走。后经鉴定系赝品。我想问一下,胡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要是犯罪,他犯的什么罪? 保定市博野县检察院王志祥答: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你10万元。你正是基于“胡某称该壶确系明代古董”的行为,而误认为该赝品为明代古董,从而“自愿”购买。 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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