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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超车 致人死亡担责持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的衡水市武强县李某,具备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但因其贪图经济效益,疲劳驾驶,导致其逆行超车时引发车祸致人死亡。近日,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2012年11月17日19时06分许,李某开着半挂车拉了39吨煤,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为赶时间,李某在行至176公里+300米处驶入逆行车道超车,与对向段某驾驶的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段某当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李某具有驾驶车辆的资格,但因其违犯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至他人死亡,仍构成交通肇事罪。 今年1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已经实施。笔者劝告广大司机朋友要严格遵守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衡水市武强县检察院 国伟 刘金英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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