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浙江团进行小组审议。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海宁市华丰村书记朱张金打开包,拿出了一袋花生米。他数了10颗,扔进会场的玻璃杯里,用冷水一冲,短短几秒钟,整杯水都变成了黑色。朱张金说,这就是一些酒店宾馆里,售价高达160元一斤的所谓“健康黑皮花生”。满座哗然。一场关于食品安全的激烈讨论再次展开。(3月7日《钱江晚报》)
可以想见,这位朱书记是个有心人,只有在平日里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努力发掘看似光鲜的问题食品下所掩藏的污秽真相,才能有这次一鸣惊人的议案。毫无疑问,这是一次成功的演示,一次成功的检验,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也是一次成功的举证。
然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并非长期关注食品安全,没有积累掌握相关科学知识,更缺乏必要的检测仪器,他能做到这一点吗?答案显然是不能。那么,普通消费者遭遇问题食品,如何才能发现和识别,又如何才能举证证明呢?不能有效分辨并有力证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
在消费诉讼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到底应当由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配置往往决定着诉讼的胜负。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的责任在于消费者。比如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要求消费者一方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若不能举证,消费者就有可能败诉。同时,由于现在很多商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许多消费纠纷需要昂贵的鉴定费用,导致消费者的举证成本很高,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只能选择放弃维权,这进一步助长了经营者售假的胆量。
因此,笔者认为,当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只须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即可,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只能自己去检测,检测费用也由经营者承担。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在全社会筑起食品安全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