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农村户口“不值钱”,许多人都以拥有城镇户口为荣,村里考上个大学生,都把户口迁走。如今,因为拆迁、征地等获取补偿数额越来越高。不少人又开始琢磨着把户口迁回农村,等待农村户口“升值”。但是否迁入农村,户口就真的值钱了呢?李律师的答复是:未必。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先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是组织成员呢?办法规定,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等,都算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于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人,要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就是说,按法律规定,迁回农村的户口值钱不值钱,还是本村村民说了算。
如果村干部违反法律,以“户口在农村就应当有耕地”为由,不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着手调整耕地,那就要负法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等行为的发包方,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律师提醒,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