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李占义律师称,上述规定,确立的是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凭证管地用地,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征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等事件发生,也将有利于农民明确承包地信息,为处理承包纠纷提供法律基础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同时规定,发包方有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