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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超诉讼时效 依照法律不予保护

时间:2012年11月12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张某于2009年6月15日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期限到了之后,张某一直没有向银行归还借款,银行也未主张权利。
  2012年10月1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判令张某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张某提供所有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由于银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抵押权,因此经法院审理,做出上述判决。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张树 李晓霞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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