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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哪份合同执行?

时间:2012年11月12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某村委会问:
我们是2012年新上任的村委会,有这么个事不知道怎么解决,请咱报社帮帮忙。
2000年9月30日,当时的村委会将本村一块山地承包给村民张某发展林果业,合同约定期限为50年,合同进行了公证。2007年,村委会干部换届后,村干部认为承包期限太长,且村民上访,就要求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在乡政府等单位多次协调下,村委会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5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至2012年10月30日到期,并就到期之后的果树如何补偿也写在了合同上。此合同也进行了公证。现在,合同已经到期,张某却提出要求按2000年的合同50年执行。他说2007年重新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表示坚决不同意交回山地。村干部内部面对两份合同也无法确认那份合同有效,应该执行哪份合同?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高卫东律师答: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无论是2000年签订的承包合同还是2007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均系双方自愿所签订,且其内容均没有违法之处,都是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矛盾。
2000年,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50年的承包合同,按说,双方应该执行50年的承包期限及合同的其他内容,但双方在2007年对这一合同协商进行了解除而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是由于村民上访等原因,张某可能迫于村民舆论等压力,但并没有出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以及胁迫等情形。2007年签订的合同,充分考虑了果树的周期等情况而确定为期限5年,且承包费还是原来的承包费,因此2007的承包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张某认为当时受到了胁迫而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也只是行使撤销权的问题而并非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建议村委会将上述依据告知张某,尽量协商解决委托,实在协商不成,也只能到法院起诉。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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