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东门南大街的李某一大早来到县公证处,神色慌张地问:“我该怎么办,我应该赔多少?”公证人员连忙让李某坐下慢慢说。
卖车没过户
原来,李某原有一辆旧桑塔纳轿车,2011年初,他以105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南东坊镇张修屯村的郭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前一阵子郭某将车借给柳园镇马村的朋友王某。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砖寨营乡前屯村的荣某受伤,该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方要求原车主李某、现车主郭某和驾驶人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各项费用52000元,不赔就向法院起诉。李某一下慌了,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公证人员听后,明确告诉李某,因该车已经转让给郭某,郭某又将该车借给王某,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与原车主无关。
李某听后如释重负,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李某让公证人员给他好好讲讲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公证人员就给他讲解了有关规定。
谁出事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已将该车转让给郭某,李某仅仅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是郭某,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王某,按法律规定应由驾驶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谁开车谁担责,既然坐上驾驶的位置,控制着方向盘和刹车,那就应当承担司机的注意义务和驾驶责任,所以发生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责任合情合理。
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机动车使用人必须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使用权,比如租赁、借用等方式,如果是盗、抢等方式则另当别论。二是车主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车主的过错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知借用人不适合借用仍然借用,比如借用人存在无驾驶资格、醉酒、吸毒等情况,另一方面是车主明知车本身存在安全性能上的问题或是瑕疵仍然出借的。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所有人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听了公证人员的一番讲解后,李某连连点头:“我差点就把钱给人家了,谢谢啊!”最后,公证人员建议李某尽快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以免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刘利芬 岳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