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赵县读者安和清问:
我和丈夫协议离婚后,女儿归男方抚养。离婚之后,我一直没有再婚。现在我想收养一个孩子,请问可以吗?这算是超生吗?
雪梅律师事务所吴银银答: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您已经有一个女儿了,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需具备的无子女的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如果你是华侨或者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可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