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平山县读者王立言问:2006年4月,我村和一家电力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土地协议,该公司租赁我村农田80多亩,期限为2006~2008年。地已经占用,建起了厂房,现在开始生产经营了。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以租代征”?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从你的租地协议看,村委会租赁你的土地,是要转租给公司建厂。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要办理土地征收程序,即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给公司或其他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能够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逃避土地征收程序。习惯的做法是:让村委会先与承包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然后再由村委会与占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违法占地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明文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