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农历二月初二,永清县某商业街上周某、秦某、岳某和李某四家相邻店铺都选择在这一天开业。
放炮惹祸
为了得个好兆头,四家店铺都买了鞭炮燃放。市民王某逛街路过这四家店铺附近时,不幸被燃放的鞭炮炸伤右眼,经医院治疗两个月后,伤情基本得到控制,但仍需在家休养、观察一段时间。
王某分别找到四个人,因周某、秦某、岳某和李某都不承认是自家燃放的鞭炮炸伤了王某的右眼,经多次协商无果。5月30日,王某将当时燃放鞭炮的四家店铺共同诉至永清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7.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无法查明王某到底是被哪一家店铺燃放的鞭炮炸伤,各行为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6月3日,经永清县法院多次开庭调解,五方达成共识,周某、秦某、岳某和李某对王某的损失17.4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周某、秦某、岳某和李某在案发时实施了燃放鞭炮的危险行为,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王某所受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被告四人在相近的地点和时间段实施了相同的危险行为,法院经多方调查后仍无法确定王某所受伤害是其中哪一家的燃放行为所造成,因此属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应由周某、秦某、岳某和李某对王某的损失17.4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廊坊市永清县法院 易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