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围场县读者冯招弟问:我户口所在地是围场县,丈夫户口所在地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我们于2006年2月在围场县登记结婚。但是我们一直没在户口所在地生活过,经常换地方工作。现在因为感情不和,我想起诉离婚,该在哪里起诉呢?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赵永茂律师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相对于原则性规定,离婚案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不知冯招弟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因此其要起诉离婚可以依据以上规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