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读者刘发生问:那天,我到乡政府办事,回家的路上,一名男子突然向我走来,问我是不是刘发生。当我回答“是”时,这名男子上前就对我一顿拳打脚踢,然后迅速离开。他一边打一边威胁我:“以后我要是再看见你多管闲事,就砍了你的双手。”
后经多方打听,我知道了他的村名和姓名,马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让我找目击证人,并说没有目击证人此案不能办理。那男子打我时路上根本没有人看见。我想问一下:没有目击证人,公安就不能办案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解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由此看来,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当然,被害人也有向公安机关详细介绍事发经过,协助提供致害人基本情况和在场证人有关情况等义务。但这不是说,证据就应该由被害人提供,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就拒绝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到事发地点所在的村庄进行调查。证据也不是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指认、医院的诊断证明等都是伤害案件的证据。
虽然公安机关有收集证据的义务,但并不是说任何案件公安机关都能侦破。比如本案,那名男子打你时是在路上,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你的伤也不重,并且没有住院治疗。你又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才报案,这时脚印等有关证据已经灭失。如果致害人拒不承认殴打过你,公安机关又找不到其他能够证实确是此人殴打你的证据,仅凭你的指认就对其进行处罚,那公安机关的处罚也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很可能败诉。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还要承担错误处罚的行政责任。
对于这类事情,你应该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详细陈述致害人的有关情况,比如:身高、长相,殴打你时说了些什么,并协助公安机关积极寻找有关的证据。当然,公安机关以提供不出目击证人就不能办理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如果你对公安机关不处理的行为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但能否胜诉要看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处理的证据是否充分。
如果公安机关能够提供已经进行了应有的调查,但由于调查结果没法证实是你所指认的人殴打了你,那你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其已经进行应有调查的证据,那就是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或法院会判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查处的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