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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患病,为啥不算低保? 河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对此作说明
本报讯(记者韩双志)“2005年,母亲脑出血住院治疗后瘫痪;2009年,父亲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妻子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我家的楼房是母亲患病前盖的,开商店是为了照顾两位瘫痪老人。像我这样的家庭算不算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为啥不能办理低保?”这是容城县晾马台乡南阳村读者范某给本报编辑部的一封来信中的主要内容。此信转给河北省民政厅后,省民政厅责成保定市、容城县进行了调查。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就这位读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经现场核实,范某妻子2014年至2015年共住院4次,医疗费用94225.56元,新农合报销27941.54元。根据《容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容政办[2015]第43号)的规定,容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7种,第7种是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这条的含义是指: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个人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含),导致因病致贫的人员。 《容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困难家庭要求临时救助时,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容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1)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新农合(医保所)报销结算书”。 根据上述政策,范某妻子不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因其住房超过标准,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其家庭现状,可以给予家庭临时救助。据此,河北省民政厅已责成容城县民政局督促乡、村主动与范某联系,协助其按程序完善相关临时救助申请手续。 另外,范某曾将妻子住院票据拿到晾马台乡民政所,因不符合办理医疗救助条件,工作人员已将所有票据返还,并亲自送到其家中,没有丢失任何票据。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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