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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挪用农户养老保险搞营利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时间:2016年09月22日信息来源:长江日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 实习生杨蕾 通讯员武纪开 张春潭 段晨晨)“身为领导干部,挪用公款16万元,还用于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昨日,汉南区纱帽街纪工委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纱帽街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某某,非法挪用村农户社会养老保险,被党纪处分。
  彭某某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2月至2014年12月选任汉南区纱帽街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1月至3月,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受政府委托代收代缴的本村农户所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用于个人从事土地平整工程的营利活动。
    2015年11月3日,汉南区人民法院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而后,办案人员介绍,经纱帽街党工委会研究,并报区纪委批准,给予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99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88条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向“养老救命钱”伸手的贪蝇必严惩不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换句话说,农户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农村弱者辛苦积攒的“养老救命钱”。如彭某某此类向农民血汗钱伸手的贪蝇必须要严惩不贷。
    腐败导致国家惠民资金“惠官不惠民”,群众利益受损,性质恶劣,中央三令五申要加强对农村基层不正之风和贪腐问题的查处力度。再好的信任也抵不过制度,监管权力要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惠民的钱需要做到“丁是丁,卯是卯”,多些公开透明,多些公正用权。

(作者:郑汝可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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