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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砍树烧饭一审获刑本报讯 (记者陈璋)9月20日,记者从崇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两起非法采伐天然樟树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保、聂某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聂某保家住崇仁县马鞍镇马鞍村潘下组。因需柴火做饭,聂某保于今年1月15日持柴刀到其家附近的潘下组虎岗山山场砍伐5棵天然小樟树,共计0.437立方米。被告人聂某明和聂某保同村,在1月19日持柴刀砍伐6棵天然小樟树,共计0.4362立方米。 根据国家规定,天然樟树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二类保护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法院依法对聂某保和聂某明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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