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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更正不违反相关规定 就承德市居民吴某来信反映的“滦平县地税征收分局***手工涂改致使产权变更权益受损”等问题,承德市地方税务局函复如下:所说的发票手工涂改,实际为手工更正。但是变更时,韩某提供了丽景佳园小区某底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韩某、吴某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协助借款协议》,以上条件均符合发票更正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2011年12月地税机关上线了新版本发票系统,原发票开具信息留存在老版征管软件中,韩某要求更正的发票电子信息在新上线的***系统中查询不到,因此无法在软件中作废原有开票信息并重新打印机打发票,滦平县地税征收分局采取手中更正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方式进行了发票更正。该分局把发票的付款方名称由吴某更正为韩某,是按广原房地产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作出的,并未发现违规行为。税务机关的发票更正行为,不存在税款流失问题。如果吴某反映的事项法律关系存在,纳税人应为吴某。另外,吴某反映的信访事项一年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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