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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发现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

时间:2016年09月03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针对行唐县西关村杨某来信反映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司法公正问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答复:西关村王某群与王某寅、行唐县龙州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之间因土地承包纠纷,涉及两起诉讼。
  一是王某寅与王某群、第三人西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王丙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寅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西关村第一村民小组东至王某河地、西至王某寅地现为杨某俭地、南至王某群地、北至道的0.36亩自留地(菜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群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一、确认第三人第一村民小组与反诉被告王某寅于2011年正月十三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确认王某群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案经行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依法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寅对0.36亩自留地享有承包经营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群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王某群再审申请。
  二是王某群与西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王某寅、第三人王丙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王某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确认2001年3月27日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有效。二、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收回土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该案经行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依法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群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王某群的再审申请。
  经多次核查,未发现该案件主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问题,也未发现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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