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承德县读者顾金民等人问:
我们的承包地被占用修建高速公路了。我们就找承德市的一个律师向承德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承德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律师给写的申请后没搭理我们。我们就委托律师向承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承德中院指令兴隆县法院审理此案。兴隆县法院认为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开的范围,我们应该向承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我们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想问一下,法律明文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承德市两级人民法院却说应该由国土部门公开。我们应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经审查你们邮寄来的一二审判决书能够看出,你们要求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征地的一书四方案和征地批复的信息。这个信息应该由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开还是由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我们看法律的规定就能得出结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息公开的机关首先应为信息的制作机关。一书四方案的制作机关为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就为县国土资源局,且保存这些信息的机关同样为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一书四方案的制作和保存机关均为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征地批复的做出机关有两个: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征地批复作出后,无论是国务院的征地批复还是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均要由省级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省级国土资源局在本局网站上对征地批复均有明确的公开。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你们所要求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无论是信息的制作机关还是信息的保存机关均不属于承德县人民政府。因此,你们要求承德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基本上是正确的。承德县政府在收到你们的申请后,认为不属于自己公开的信息,也应依法告知你们向信息的制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没有告知是错误的。法院应该判决没有告知违法,但要驳回你们要求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开的诉讼请求。建议你们就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向承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地批复的信息可直接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