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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承包地没有书面协议,管用吗?

时间:2015年07月0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石家庄灵寿县读者尹东祥问:
  我家的承包地紧邻公路位置较好。我的邻居顾某因建养鸡场需要紧邻公路的地,于是,我们两家就进行了互换。顾某将他家村北的一块承包地给了我家耕种,然后在我家的地上建起了养鸡场。换地时我和顾某说,等你不养鸡了咱们还换回来,顾某也答应了。
  就这样过去了8年,顾某的养鸡场因影响环境被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同时,公路扩建要占这块地。
  我要求顾某继续耕种他家的承包地,我换给他家养鸡的这块承包地被占用后的补偿费归我家。顾某拒不承认我当时说的不养鸡了还换回来的事实。
  我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明记载公路旁的这块地是我家的。我们村也有这样的例子被法院判决胜诉的,理由是以土地承包证上的记载为准,但看你们在报上讲的与法院的判决正好相反。
  我想问一下,究竟是法院的判决正确还是你们讲的正确?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你也承认当时与顾某系互换关系,且你所说的顾某不养鸡了还换回来的说法顾某不承认有这回事。在没有证据证实你的说法存在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你们互换关系成立。
  互换承包地带来权利义务的改变。这是互换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双方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或者无法证实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互换应视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
  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这一规定并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办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换地合同的效力。因此,你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是你家的承包地也不影响互换的效力。
  既然你与顾某已经互换了承包地,那你们双方对各自换来的承包地享有权利。顾某从你家换来的承包地被占用,土地补偿费当然应该归顾家所有。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按法律规定你理应败诉。
  但实践中很多法律人士对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单纯以土地承包证的记载来判决谁是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案例也是存在的。但法律的规定是明明白白的,没有任何争议。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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